當事人認為,自治是國際商務交易的基本規(guī)則,各國尊重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其商務糾紛的自主權。但要求仲裁的進行以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存在為前提。問題的關鍵是,只有承運人一方簽署的提單中,倘若訂入仲裁條款,是否構成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美國仲裁法、英國仲裁法、中國仲裁法及《漢堡規(guī)則》、《國際商事仲裁公約》等均不強求仲裁協(xié)議必須經雙方簽署,認為提單仲裁條款能構成提單關系人之間的有效仲裁協(xié)議。我國《海商法》規(guī)定,u201c承運人同收貨人、提單持有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提單的規(guī)定確定u201d,也說明提單仲裁條款是有效的。提單仲裁條款應明確地記載于船公司公開的格式提單中,提單持有人接受提單并據(jù)以提貨或索賠,證明他默示地接受了提單仲裁條款。如果他認為提單仲裁條款是不能接受的,那他完全可以拒收訂入了仲裁條款的提單,或可在交易前對提單內容提出特殊要求。承認提單仲裁條款效力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國際公約、國內法等對承運人最低限度義務作了強制性規(guī)定,從實體上平衡了提單關系人之間的利益關系,而仲裁程序又是通行的、被廣為接受的解決國際商務糾紛的方式。
從各國司法實踐看,提單仲裁條款較普遍地受到尊重。1993年中國海商法協(xié)會調查證實,英、美、荷蘭、加拿大、挪威等國家的法院均承認提單仲裁條款的效力。在英、美等實行u201c對物訴訟u201d的國家,如果船東提出有效的提單仲裁條款,扣船地法院將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為由裁定中止訴訟,要求當事人仲裁解決其糾紛。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可用明確的措詞并入提單,從而構成承運人與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有效仲裁協(xié)議。即使在提單欺詐的極端情況下,為使糾紛迅速、合理地解決,防止無謂拖延,根據(jù)u201c仲裁條款自治u201d說,似乎也應堅持提單仲裁條款的效力,糾紛由仲裁法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