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尊敬的領導你好!這里請教一下進口貨物業(yè)務如果企業(yè)進口肥料,經商檢局檢驗后簽發(fā)《入境貨物通關單》,再憑此單向海關報關,經過海關現場查驗后通知交納關稅,企業(yè)拿到了:《進口貨物報關單》" />
鄭州海關:放行還可以回收嗎
問題標題:放行還可以回收嗎
問題內容:尊敬的領導你好!這里請教一下進口貨物業(yè)務如果企業(yè)進口肥料,經商檢局檢驗后簽發(fā)《入境貨物通關單》,再憑此單向海關報關,經過海關現場查驗后通知交納關稅,企業(yè)拿到了:《進口貨物報關單》(蓋有查驗科章、已征稅章和海關放行章);《外輪代理公司放箱通知單》(蓋有查驗科章、海關放行章和船代章);《船務公司的提貨單》(蓋有查驗科章、海關放行章、報關行章)后將貨物提出,在這種情況下海關是否可以將以上放行手續(xù)收回,并將貨物封存?以上請指教!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鄭州海關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有關規(guī)定:海關可以在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保稅、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jiān)管期限內,對被稽查人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進行核查。在稽查過程中,依照規(guī)定可以采取封存賬簿、單證等資料及有關進出貨物的措施。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不作為法律依據,以業(yè)務部門實際辦理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