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標題:關于不作價設備的結轉
問題內容:尊敬的廣州海關,你好!對問題編號108931的回復,我原想再續(xù)提問,但系統(tǒng)不能設定未有重發(fā),很抱歉。請留意我的問題,A廠是免稅進口不作價設備的,B廠手冊是2009年1月1日" />
廣州海關:關于不作價設備的結轉
問題編號:[109003]
問題標題:關于不作價設備的結轉
問題內容:尊敬的廣州海關,你好!對問題編號108931的回復,我原想再續(xù)提問,但系統(tǒng)不能設定未有重發(fā),很抱歉。請留意我的問題,A廠是免稅進口不作價設備的,B廠手冊是2009年1月1日后備案的,根據(jù)103號公告的規(guī)定,B廠接收這些設備的時候是否需要征稅(轉出方A當然不用征收啦)?我有個朋友問過深圳那邊的做法,除企業(yè)搬遷、合并、分立等情況外,不同企業(yè)間的設備結轉,轉入方B是需要征回增值稅的。請貴關予以回復,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您好,感謝您的提問,現(xiàn)答復如下: 自2007年下半年以來,海關總署先后就增值稅轉型等問題下發(fā)了多個公告,如海關總署2007年第36號公告、2008年第9號、第10號、2008年第15號、第24號、第29號和第30號公告等。按上述規(guī)定,對不同時間、不同形式進口或結轉的不同種類不作價設備,應區(qū)分多種情況征收或免征關稅、增值稅。由于未清楚掌握你公司不作價設備的具體情況,歉難以一一詳述。請你公司具體咨詢主管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