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2763]
問題標題:關于舊機電進口的申報價格
問題內容:廣州海關,您好!我司計劃從美國進口一套舊機電設備,自用。由于發(fā)貨方與我司屬于同一集團公司,發(fā)貨方免費贈送此設備給我司,不收外匯。我司計劃以發(fā)貨方購買此設備的價格,按此設備的實際使用時間和使用壽命進行折價,使用折價后的價格進行進口申報??墒怯捎诖嗽O備已經使用4年,發(fā)貨方沒有辦法找到購買時的合同或發(fā)票作為價格憑證,只是找到與此設備型號相同、采購時間相近的另一張發(fā)票。請問,我司是否可以根據(jù)此發(fā)票的價格,按所進口的設備的實際使用時間和使用壽命進行折價,使用折價后的價格進行進口申報呢?謝謝! 此致敬禮!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CGCimport: 您好!您的問題已經收到,現(xiàn)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對于不存在成交價格的貨物(如易貨貿易、寄售、捐贈、贈送等進口貨物),海關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六條列明的方法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贈送屬于不存在成交價格的一種情形,因此貴司不能將“與此設備型號相同、采購時間相近的另一張發(fā)票”的價格作為申報價格的基礎,折舊后向海關申報。建議貴司在進口該贈送貨物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與海關進行價格磋商后,根據(jù)磋商的價格進行繳納稅款。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實際通關以現(xiàn)場海關審核為準。 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 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本章第二節(jié)規(guī)定的,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惰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一)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二)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三)倒扣價格估價方法;(四)計算價格估價方法;(五)合理方法。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后,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適用次序。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易貨貿易、寄售、捐贈、贈送等不存在成交價格的進口貨物,海關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列明的方法審查確定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