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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海關:一般貿易進口設備再一般貿易賣到國外操作程序[112412]
問題編號:[112412]
問題標題:一般貿易進口設備再一般貿易賣到國外操作程序
問題內容:海關官員,你好! 我公司原進口了一套設備,采用一般貿易方式,并且已經(jīng)繳納進口環(huán)節(jié)的所有稅款。因市場原因,該設備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型號現(xiàn)在已停止生產(chǎn)。經(jīng)與國外客戶協(xié)商我們現(xiàn)在欲再賣給國外客戶。 請問:1.我們欲收匯的話,是否可以辦理‘退運貨物’方式?該方式相關程序是怎樣的? 2.如果必須以‘一般貿易’方式:由于該設備歸類為出口法檢貨物,出口時是否需要提供《出口貨物通關單》? 3.如以上2種方式均不合適,煩請賜教:我們應該怎樣操作此問題? 望能早日回復為盼!辛苦了!非常感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退運貨物是指原進出口貨物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guī)格不符、延誤交貨或其他原因退運出、進境的貨物。根據(jù)《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按照進出口貨物監(jiān)管方式分類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匯發(fā)〔2001〕120號)的規(guī)定,退運出口貨物需要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退運出口申報時須填報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 按規(guī)定應予檢驗檢疫的退運貨物,憑入(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如你司所述情況,不屬于退運貨物范疇,建議按一般貿易申報。一般貿易是指我國境內有進出口經(jīng)營權的企業(yè)單邊進口或單邊出口的貿易。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進出口貨物應按一般貿易申報。如該設備為法檢貨物,則出口時必須向海關交驗出境通關單。